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分院
(高职院校扩招B类、C类)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院校扩招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19〕137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院“高职院校扩招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录取的“高职院校扩招A类学生”,与通过普通高考入学的高中阶段学生一同管理,A类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适应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的《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
对录取的“高职院校扩招B类、C类学生”,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结合学生特点,分别单独编班,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学年全日制和分段全日制相结合,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的弹性学制、弹性学期、弹性学时,学生的学业年限为3-6年。
具有我院学籍的“高职院校扩招B类、C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勇于创业,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国家助学政策执行);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条 学生在非集中教学(或参加社会实践等有偿劳动)期间,需依法依规依纪从事相关活动,因个人违法违规违纪导致或意外造成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工作是学院教学、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管理(含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降级、学籍注销等)、学历注册及证书制发等方面的管理。学籍管理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第八条 学院建立由学院统一领导、学籍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各教学单位(教务、系、部,下同)具体承办和落实、职责明晰的学籍工作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开展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本规定中所称网上标注等均指在学信网完成的在线标注。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院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据实标注学生学籍状态,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等相关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在报到之日前填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分院新生延期报到请假单》,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逾期一周或请假逾期者,除因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在入学资格初步审查,被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院及时与省级招生部门联系,并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组织进行体检复查。经体检复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标准者,由学院根据体检部门提出的详细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下达处理决定,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学院的决定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协调,各系负责,全面开展新生学籍信息自查工作,督促并指导所有新生上网核查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新生患病或者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其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六条 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随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伍后2年内,持相关证件随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节 学年注册
第十七条 学院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注册。学年注册主要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等方面的标注。
第十八条 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学籍异动事项应根据需要及时完成网上标注工作。
第十九条 每学年开学前,C类学生须按学院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含杂费,下同),缴费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足额缴费者,应当在开学前向学院提出暂缓缴纳学费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的,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缴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B类学生享有国家给予减免学费的政策,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院办理学费申请补偿的手续,因B类学生的不配合行为造成学费补偿失效的,将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筹措学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降级、学籍注销、恢复学籍的。应当严格申请、审核、审批手续,落实责任到人,并做好归档和异动信息的标注,切实维护学院办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注销其学籍。
第三节 考核与学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活动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活动及考核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线上和线下集中授课、实习等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院医务部门或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并逐级审批;学生因事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三天内由辅导员审批;一周内由系学管办审批;两周内由学生处审批;两周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缺考者,按0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学期(或学年)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未办理休学者,予以留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将结果及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按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强化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符合国家创新创业政策申请休学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需延长休学时间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延长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要求复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过学院组织的复查,符合复学条件者可以复学。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在退伍后2年内,于新学年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到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后复学。
第三十九条 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的,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且不办理延长休学期限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学院按相关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退学:
1.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8.其他不能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应予退学者;
9.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凡因上述原因应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的学生,由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修学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与普通学生毕业证书相同。
第四十四条 学生达到最长修学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结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报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技能大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采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设置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形式。
第四十九条 各类先进、优秀的评选、推荐、表彰、奖励等工作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其他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本规定或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理、处分后,学院将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享有向学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学院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申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的期限,处分到期学院根据学生在受处分期内的表现情况,按规定程序做出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出现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生源地;涉及户口迁移的,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校园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参与社团活动。学生成立社团和参与社团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六十五条 学生要依法依规组织、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活动,还要遵守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参加未获批准的大规模聚集性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新媒体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发送或转发未经核实、中伤攻击他人或组织、危害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政府形象的信息。
第七章 实习教学规则
第六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习厂必须穿好工作服、安全鞋,戴好工作帽和劳保眼镜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允许进入实习厂;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实习教学秩序,严禁携带各种球类、运动器具、随身听及与教学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食品和饮料进入实习厂;
第七十条 禁止学生随意出入实习厂,实习教学中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工位,在上课期间不许会客、接、打手机等;
第七十一条 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按照实习指导教师指定的教学实训设备进行实习,严格遵守实习操作规程、6S管理及安全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工具、刃具、量具,维护保养好实训设备。对于违规操作出现的人身、设备事故,后果自负;对于损坏的设备、仪器、物品,按其原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将每天实习内容掌握的重难点、实习心得收集整理,随堂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并上交。
第七十三条 课上、课下严禁在实习厂内追逐打闹,下课休息时间严禁进行各种文体活动,午休时间不许进入实习厂,实习厂内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七十四条 实习教学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可实行全日制或倒班制,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时间。
第七十五条 实习期间遵守实习教学纪律好、实习成绩优秀,可作为评定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的依据,并且实习成绩与就业分配考核直接挂钩,择优推荐。
第七十六条 尊重、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和管理,对于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视其认错态度和改正情况,其实习成绩可降等评定;对于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厂有权停止其实习,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十七条 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做,以一次为限。在学期间未进行重做者,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学校不予推荐就业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